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2025-05-194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应当将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存入一个特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与该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由其作为存管银行按照协议监督存管资金的调用以及负责向备案机关汇报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其中,品牌发卡企业是指使用同一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发卡企业法人联合体中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的目的,是从预收资金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卡企业兑付、履行合同的担保。一方面,防止部分发卡企业通过广泛发卡预收资金,然后在预收资金对应的商品、服务尚未兑付完毕时就停止兑付甚至逃避兑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资金存管比例与预收资金余额挂钩,不论进行资金存入或申请提取都需要对业务兑付情况予以核实,也是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中对于专款专用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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