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等文件精神: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商务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发卡售卡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预收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防范资金风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商务部与人民银行管理预付卡的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预付卡,受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属单用途预付卡,受商务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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